再婚後離婚孩子撫養權應該怎樣辦理
一、再婚後離婚孩子撫養權應該怎樣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再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因此,如何才能有利的爭取到子女的撫養權我國是有規定的,離婚後再婚也可以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二、關於子女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1、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5、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6、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7、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8、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9、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撫養期間如一方存在重大疾病的、賭博、嗜酒、吸毒等違法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撫養這類子女。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案件的證據,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辦理,要求相關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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