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亡母親失蹤監護人如何確定?
美好的家庭是每個人本應該都可以享有的,但是現實中因為很多特殊的原因有些家庭的孩子在遭遇了父親的去世之後母親也可能隨之將其拋棄後失蹤,此時失去兩個至親的孩子也就沒有監護人,此時其監護人就需要在他的近親屬中進行確定。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父親死亡母親失蹤監護人如何確定
對父親死亡、母親失蹤的未成年子女,可由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撫養。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或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近親屬或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並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
對監護權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或姐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下落不明不滿兩年,尚不夠法定的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期限的,意欲照顧未成年人的其他關係密切的近親屬,可以照顧撫養其生活,直至相應的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期限屆至,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宣告其父母失蹤或死亡,並請求法院將監護權判決於己方名下。
亦可以由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出面,將未成年人暫時送至福利院進行撫養和照顧。
綜上所述,孩子不是説沒有父親和母親之後就絕對地失去了其應該享有的被照顧的權利,國家為了保護這些孩子就強制要求其近親屬要代替其父母擔負起監護的責任,在確定監護人資格的承接順序上法律的規定是以孩子為中心進行親疏的排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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