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軌給私生子撫養費,原配竟然這樣做
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義務,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那麼如果丈夫出軌,和小三有了孩子,丈夫每個月給這個私生子撫養費,這種行為算不算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原配能不能以這個為由,撤銷對小三孩子的撫養費呢?
我們先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案例簡介:
小劉與小辛是大學同學,兩個人在大學相戀,都説畢業季就是分手季,但是小劉和小辛竟然躲過了這個魔咒,畢業後兩個人因為不在一個城市工作,就談起了異地戀。
後來小劉的工作逐漸穩定,便和小辛商量,希望小辛來自己這邊工作,考慮後小辛就辭了工作,來到了小劉的城市,兩個人也互相見了家長,很快就結了婚,結婚沒多久小辛就懷孕了。
都説沒有不偷腥的貓,在小辛懷孕期間,小劉和公司一個叫小伊的同事曖昧不清,但是小辛並不知道這件事。慢慢地小辛的孩子到了上學的年紀,這天小辛剛把孩子接到家裏,門口就來了個不速之客,正是小伊。
原來小伊是小劉在外的情人,在小辛生下孩子後,小伊也懷孕了,後來生下一個孩子,這個孩子也就是小劉的非婚生子。
後來小劉和小伊簽訂《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協議書》,約定孩子由小伊撫養,小劉每個月支付2萬撫養費,但是法院審理後,判決小劉每個月支付1萬的撫養費。
這事小劉沒敢讓小辛知道,一切都是暗中進行,可是近期小伊提出把撫養費增加到2萬,小劉沒同意。沒想到小伊竟然鬧到了小辛這裏。小辛知道後心有不滿,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撤銷判決。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判決給付的撫養費為小劉和小辛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且沒有證據能證明小辛准許小劉和小伊關於孩子撫養費的承諾,因此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已有生效判決確認小劉按每月1萬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且小劉在承諾中都明確表示“如果以後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壓力上法庭)等產生關於此事的法律糾紛,本人請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願判決”。因此,小劉就支付非婚生子的撫養費費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諾,並未侵犯了小辛的夫妻共同財產權。故撤銷原判,駁回小辛要求撤銷。
律師分析:
其實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就是父母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是否會侵犯到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權。換句話説,如果一方支付撫養費,侵犯了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其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該撫養費判決。
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請撤銷他人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來維護自己民事權益的制度。
從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功能來看,主要是為了保護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的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的權益。
大家都知道,為人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雖然婚後夫妻所取得的財產,但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自主支配的權利。
而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屬於一方可以自由支配而不需要夫妻協商一致的費用。
因此,即使配偶不同意,如果不影響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即使配偶反對也是無效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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