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撫養人不可以是法定繼承人嗎?
一、遺贈扶養協議撫養人不可以是法定繼承人嗎?
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可以是法定繼承人,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贈人可以通過遺贈遺產的方式,來與扶養人簽訂扶養協議,在履行扶養義務後可以獲得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
1、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説,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着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2、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裏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户”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户”遺贈財產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扶養協議就是屬於扶養人盡到了扶養的義務而遺贈人把自己的遺產贈予他人,但對於所贈予的對象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此,遺贈人在實施的時候就要確定清楚所贈予的對象,如果不符合規定那麼所產生的協議也是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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