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子女撫養權案
案情簡介
2007年,小銘7歲。這一年2月,他的父母阿井與阿媚離了婚,小銘跟隨父親阿井生活。阿井與阿媚離婚時,雙方曾因孩子撫養權等問題鬧上法庭。最終,小銘被判由阿井撫養,不過當時的判決並未對阿媚的探視權作出處理。痛失兒子撫養權,阿媚離婚後連見兒子一面都很難。而且,兒子對阿媚的感情淡化令阿媚十分痛苦,“希望能盡到母親的責任,與兒子有相處時間。”2007年7月,阿媚因為探視權一事再次與前夫對簿公堂。阿井稱,曾就阿媚的探視要求等與小銘進行溝通,但小銘不同意。法院詢問小銘時,小銘也明確表示不喜歡與母親共同生活,不喜歡被安排和限制。 因為孩子年紀小,法院最終判定阿媚每月可探視小銘兩次,每次一天。 2008年初,阿井與阿琴結婚,小銘有了後媽。在阿井看來,家庭重組後,阿琴和小銘相處尚可,新家庭的生活步入了正軌。 2010年,阿井和阿琴有了一個女兒。不過,女兒的到來卻打破了家裏的寧靜。阿琴對小銘的態度慢慢有了轉變,夫妻倆因為小銘的問題開始了無休止的爭吵。隨着時間的推移,爭吵逐漸升級,在女兒出生後的兩個月,阿琴和阿井分居了。阿井面臨着再次離婚的危機。 阿琴堅稱兩人性格不合,對重組家庭的複雜性估計不足導致矛盾重重,在分居兩年後,阿琴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阿井傻眼了。 在與前妻阿媚離婚時,阿井好不容易才爭取到了兒子的撫養權,沒想到日後卻出現如此窘境。難道要把兒子送回前妻那?
辦案思路及心得
變更撫養權的前提是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出現了不適宜孩子成長的情形,如家暴、賭博、吸毒等極端惡劣等狀況。
裁判結果
思明法院認為,變更撫養權應以有利於保護被撫養人的利益為原則。阿井雖有撫養婚生子的意願及相應經濟能力,但婚後家庭環境卻不適宜撫養婚生子。小銘年滿15週歲,明確表示願隨生母共同生活,且阿媚也表示願意撫養兒子。從有利孩子成長角度出發,法院同意撫養權變更。小銘隨阿媚共同生活,阿井每月向阿媚支付小銘撫養費60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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