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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孩子怎樣探視?

一、夫妻離婚後孩子怎樣探視?

夫妻離婚後孩子怎樣探視?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説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

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不是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強制,而是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説,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以子女的同意為前提,如果子女不願見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執行探望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探望權次數通常有多少?

探望權是一項法律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

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探望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協議可在法庭外進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瞭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脱離實際情況,同時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

因此夫妻雙方如果離婚之後,想要孩子的探視權,那麼是可以去爭取的,通常沒有撫養權的這一方,他享受的就是探視權,他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用,但是他對孩子雖然沒有撫養權了,但是它是可以通過和對方協商對孩子進行探視的,如果協商不成,那麼他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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