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探視權能接孩子嗎
一、夫妻離婚探視權能接孩子嗎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般探視為逗留式探望,即是在約定或判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把孩子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
二、離婚一方違反探視權怎麼辦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為。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為。 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三、相關規定
《民法典》(2021.01.01開始生效)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探望孩子的方式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一般來説逗留式的探望方式因為時間比較長,可以增進沒有撫養權父母一方與子女的關係,如果雙方協商妥當,建議選擇逗留式的探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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