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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枉法裁判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行政枉法裁判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責任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國家、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害等情況。

二、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作為司法工作人員,不管在行政、民事還是刑事訴訟活動中,枉法裁判都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枉法裁判所出具的判決結果,也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因此而遭受到的損失可以向國家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