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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權判定原則是什麼

離婚子女撫養權判定原則是什麼

如果離婚父母就子女撫養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相應原則來判定。那麼,離婚子女撫養權判定的原則是什麼呢?下面由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具體介紹,希望對你有所裨益。

離婚後如果雙方均主張撫養子女的話,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協議隨父方生活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四、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五、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六、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另外,需要説明的是,解決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辦法不止訴訟一個,離婚父母如果能就子女撫養權達成協議也是極好的。如果你對解決子女撫養權還有疑問,你可以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