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公證是怎麼做的?
一、監護人公證是怎麼做的?
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三)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三)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二、未成年監護人的確定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如何認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法律規定,無法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四、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職責有以下這些: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保護被監護人的各項權利,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另外,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監護人的公證首先需要提出申請之後才能進行公證,公證的過程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進行公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法律規定,無法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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