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怎麼證明是監護人?
一般來説,孩子的監護人都是親生父母,如果父母因事故不在世,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由親人擔任,比如爺爺奶奶、姑姑等。等孩子長大上幼兒園,在孩子辦入學手續的時候,可能需要給學校提供監護人證明。那麼,公民怎麼證明是監護人?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公民怎麼證明是監護人?
應該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二、監護人是哪些人?
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三、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了公民怎麼證明是監護人這方面的知識吧。公民需要證明對孩子有監護責任的,應該帶着身份證、户口本到當地派出所的户籍科開具一份證明,户籍科經過調查,確定情況屬實的,出具監護人證明。這裏需要注意,監護人的身份是可以變化的,如果其不具備條件,他人可以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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