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學校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

學校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

1、學生在校內被傷害,學校承擔過錯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學校雖然沒有監護職責,但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學校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不當,以致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加害其他未成年學生的,除加害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外,學校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監護人將未成年學生送至學校學習,其監護職責並未轉移到學校;學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學生到校學習,自然而然地承擔起對該學生的監護職責。監護人如果想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學校,必須與學校達成明確的委託約定。沒有明確的委託約定,不能推定學校接受監護人的委託,對到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承擔起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

2、學生在校外活動時,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損害承擔過錯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蔘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因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學校等教育機構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對學生仍然負有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教育機構與他人簽訂合同,將校外活動交由他人具體承辦,並約定在活動其間由他人負責對學生的管理、保護的,並不導致校外活動性質的變化,亦不因此減輕或免除教育機構管理、保護學生的法定義務。教育機構在校外活動中未盡法定義務,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後,又以與他人訂立合同為由推卸應負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學校不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各位家長不要激動,但是老師們會起到監護人的作用。會保障學生在學校的基本安全,並教育引導孩子們向積極向上、充滿正能量的狀態發展。孩子無論是在家還是在學校在外面,第一監護人只有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