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小孩的監護人是不是學校?
人們很容易對小孩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財產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產生爭議,因為大多數的家長其實對學校、學生和監護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認識的是有錯誤的。不論從哪一方面來説,小孩在學校期間的監護人也都不可能是學校的,我國民法總則當中規定的監護人的範圍就沒有學校的。
一、在校小孩的監護人是不是學校?
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護責任還是監護人的,而不是轉移到了學校。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有對學生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二、小孩的監護人
如果父母健在,那麼監護人就是父母,這是規定的。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問題,那麼孩子的監護人是: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三、法定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有很多的家長都認為學校應該是小孩在上學期間的監護人,無非也就是孩子受傷了以後認為學校沒有盡到監護責任,但學校和學生之間建立的關係其實是屬於一種監護代理的關係,甚至和私立學校就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已,只要親生父母沒什麼意外,那小孩的監護人永遠都是父母,不會變成其他人和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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