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已交的二胎社會撫養費可以退嗎?
一、公民已交的二胎社會撫養費可以退嗎?
公民已交的二胎社會撫養費是不可以退回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不予退回。2016年1月1日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的決定;尚未處理或處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區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一)徵收標準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經審批生育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
2、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二至三倍徵收。
3、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四至六倍徵收。
4、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5、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非法收養子女的,比照上述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徵收標準測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慮到統計部門提供確切統計數據的時間,上年收入以統計部門公佈數據為標準(如2010年執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為標準)。
2、統計數據來源。根據統計職能劃分,農民人均純收入由縣統計局提供,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統計局提供。
3、徵收標準執行。當事人年收入低於統計標準的,按統計標準徵收;高於統計標準的,可以以當事人雙方有據可依的實際年純收入倍數徵收。
4、流動人口徵收標準。無論是本縣鄉鎮之間流動的當事人,還是外縣流入本縣的當事人,根據其身份,均按本縣對應標準徵收。
5、關於年度徵收標準。每年元月1日前由縣統計局和縣人口計生局公佈上年人均收入標準,元月1日起執行新年度標準。
法律法規的出台並不會一成不變而是要根據當前社會的實際情況適時地調整,但既往的處罰內容同樣具備法律效力不會因新政策出台而改變,故而在二胎政策出台後就算太后悔交了社會撫養費也是無法退回的。雖然我國已經全面的放開二胎政策,但這並不意味着計劃生育政策的消亡,那些未婚生子或已婚超生的同樣會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很多公民認為目前關於二胎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已經改變,之前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否可以要回或者要求補償,答案是不可以的,這是由於法律具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是之後的社會撫養費是需要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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