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一般一個月幾次
一、子女探視權一般一個月幾次
探望權是一項立法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
由於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訂後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6條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在確定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確立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立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探望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協議可在法庭外進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瞭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脱離實際情況,同時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
二、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可以對子女的探視時間及探視次數進行協商,無論雙方協商的結果如何,只要基於雙方的真實意願並對孩子的成長沒有影響 ,法律都會予以支持。但如果其中一方的探視影響到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可以向法院申請暫時中止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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