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一般一個月幾次合理?
一、探視權一般一個月幾次合理?
探視權一般一個月幾次合理,在法律上並未規定,應當基於協商的情況而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如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中止探視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由此可見,探視次數是由父母雙方協商或者由法院判決所決定的,各個家庭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進行判斷。
二、探視權的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對於探視權的認定,是可以基於雙方協商的結果而定的,雙方為了利於子女的成長,是可以就有關探視權進行合法的認定的,涉及到一方在探視時造成了子女損害的,或者不利於子女成長的, 是可以申請變更探視的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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