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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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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 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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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如何規定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探視的次數、地點、探視時間的長短的具體事項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的原則進行判決。《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