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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輪流撫養細則有哪些

一、夫妻離婚輪流撫養細則有哪些

夫妻離婚輪流撫養細則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時,子女只隨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較多地隨一方共同生活。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採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在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二、輪流撫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此種方式有利於保護子女的權益;

2、原夫妻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對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學、撫養費的承擔等,均要作出合理詳盡的安排;

3、原夫妻雙方都必須具有撫養子女的能力與條件,如身體狀況、經濟條件、居住條件、思想品質等等。

輪流撫養打破傳統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出撫養費並享有探望權的方式,其好處如下:

1、可以充分發揮男女雙方各自養育孩子的長處,相對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愛和母愛,最大限度地減輕父母離異對子女心理造成的創傷,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心靈上投下的陰影,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關懷愛護,在人格和生理上健康成長,有利於孩子身體、智力、情感等方面健康發展;

2、父母輪流撫養,可以滿足夫妻雙方都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願望,降低離婚後父或母因未得到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撫養權而造成情感上的巨大落差,使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融洽雙方的關係,共同做好對孩子的撫養教育;

3、從撫養費和探望權上來説,輪流撫養可使父母雙方在照顧撫養小孩的同時就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了,至於教育費、醫療費等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省去傳統由一方撫養時雙方總是因為撫養費問題而訴諸法院的麻煩,探望權亦是如此。

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的,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則不建議採取輪流撫養的方式:

1、子女太小,甚至兩週歲以下,此種情況下還是媽媽親自撫育為好;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顧子女;

3、一方因職業特點,在時間上不能保證與子女共同生活,如長期出差、加班等;

4、一方離婚後,因居住暫時困難不能給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條件的或是居無定所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學的學校較遠,無便利的交通,輪流撫育確實造成子女上學困難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賭等,子女隨其生活將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

除此之外,子女的户口、姓氏等問題也需要原夫妻雙方在輪流撫養方式中協商解決。

由於輪流撫養將定期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可能會對孩子的生活、學習帶來一些影響,因此,輪流撫養不能過於頻繁,時間間隔不易太短,否則將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離婚孩子可以輪流撫養。如果只能起訴監護權,則需要取得父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一般來説,監護權是為了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長。當然,會徵求大一點的孩子的意見,或者把兩歲以下的孩子獎勵給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