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申請公證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相關規定,可以作為參考:
第十五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根據有關法律,男女雙方在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某一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出現不利於子女撫養的問題,均可通過協議或向法院起訴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一般來説,變更孩子撫養權是否需要申請公證處做出相關變更公證,是需要由離婚的男女雙方協商後自主決定的,法律並沒有做出相關強制性規定。如果男女雙方對於協議存在不確定之處,或者對未來的執行存在懷疑,可以雙方選擇到合法合規的公證機構,採用相關公證程序,由公證員做出公證。
變更孩子撫養權可以先有離婚後的男女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如果協商後在雙方的一致意見之下,訂立了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或者進行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公證的,是法律允許的,但是,不是協議簽署過後問題就解決的,最關鍵的事情就是,不管方式怎樣,最後都需要法院裁定確認更孩子撫養權協議,這樣這份協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則,無法體現對外效力。
變更公證需要提供: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如訴訟離婚,提交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具有與離婚證同等的效力);
(2)雙方協商一致後認可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綜上,變更子女撫養權公證時雙方自主選擇的,可以作為有條件、有需求的男女雙方在離婚後選擇,但是並非強制措施。必須強調的一條是,不經法院裁定確認的協議,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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