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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侵犯生育權起訴離婚可以嗎?

一、女方以侵犯生育權起訴離婚可以嗎?

女方以侵犯生育權起訴離婚可以嗎?

生育問題是夫妻之間的各自權利與義務,都應依法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且無法處理完畢的話,丈夫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不能提起生育權受到侵害要求損害賠償請求。對於丈夫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法審查,查實後且調解無效的應依法准予離婚。

若夫妻因為生育問題產生糾紛,是否判決離婚,仍然要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判斷標準,不能僅以侵犯生育權為由判決離婚。從生理特點上來看,懷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並承受更大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比如妊娠反應大、宮外孕、難產等等,還有精神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在夫妻關係中男性的生育權受到侵犯時怎麼辦?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孩子,丈夫卻想要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通過溝通達成一致,那麼丈夫可以以此作為請求離婚的理由與妻子離婚,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為判決其離婚的依據,通過這種方式丈夫可以實現自己的生育權。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後,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為理由,拒絕履行父親對孩子撫養教育的義務。

夫妻雙方均有生育權,夫妻一方拒絕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雖對另一方的生育權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權的行為,因此,以此要求損害賠償沒有法律基礎。如果雙方因此發生重大分歧導致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會根據規定,認定這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並因此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