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公證要哪些材料
一、子女監護權公證要哪些材料
(一) 委託監護人:
1、公民作為委託監護人的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委託監護人、受託監護人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户口簿》、十六週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本;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委託監護人提交:
(1)法人資格證明或其他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居民身份證》;
(3)被監護人的《户口簿》、十六歲以上的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本;
(二)受託監護人:
1、公民作為受託監護人提交:
(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員同意發行監護職責的書面意見;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受託監護人提交: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2)委託人代為辦理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對監護權的糾紛怎麼處理
(一)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孩子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另一方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二)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用,直到孩子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三)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孩子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四)離婚後,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並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較重,另一方處於補充地位。
按照規定,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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