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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間學校是否有監護權?

在校期間學校是否有監護權?

在校期間學校是否有監護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生在校並不導致監護權的自動轉移。除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與學校簽訂委託監護的協議。但是此時被監護人(未成年人)侵權導致的民事責任,仍是由之前的監護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

1、學校並非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學校,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2、學校也不是學生的委託監護人,學校只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不屬於監護義務。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同的利益羣往往會有不同的認識。家長們普遍持肯定意見。他們認為,學生在校期間實際上是由學校充當監護人的角色,尤其是在幼兒園、私立學校和寄宿學校中。這些場所多實行封閉管理,學生在校寄宿,家長不可能行使監護權,出了問題,責任當然在學校。家長雖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但學生在校期間應由學校行使臨時監護人的權利和責任,校方應該擔負教育、保護、管理的職責,應該承認這種未成年人實際監護權的轉移。教師們則有不同的看法:學生在學校發生事故或出現意外是難以避免的,這是學校和教師都不願意看到的事情。問題是,社會往往把受害學生作為同情對象而忽視學校權益的保護,把責任全部推給學校,這顯然是一個法律誤區。這一問題解決得不好,將構成制約學校教育健康發展的障礙並演變為嚴重的社會性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旨在父母手中沒有在學校手中,如果要進行轉移父母手中的監護權,首先需要進行申請才行。並且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父母沒有履行監護人的職責,也可以由父母簽訂監護權委託協議來將監護權暫時交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