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指定監護人怎麼辦
一、精神病的指定監護人怎麼辦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實體法既然賦予被指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公民在不服指定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那麼在程序上就需要有處理此類案件的相應規定,否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救濟。
在司法實踐中,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我們注意,即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當適用什麼程序審理?從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訴訟請求的實質看,這種請求並不是要求解決與他人就監護權發生的權益之爭,而只是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不再是監護人的法律事實,且起訴時也不存在與之有爭議的對方當事人,所以,實踐中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應比照特別程序審理,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此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序。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辦理這類精神病的監護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現這類人員的生活、醫療沒有保障時,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監護。由我國的民政部門進行辦理,確保公民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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