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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特別程序嗎?

一、我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特別程序嗎?

我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特別程序嗎?

我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特別程序,適用一審終審。取消監護權資格的訴訟程序是在符合取消監護權的這個條件下,由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申請法院撤銷監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應當提交什麼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三、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審理和判後安置情況如何?

(1)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調查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聽取被申請人、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鄰居等的意見。

(3)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適當的社會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觀護,並可以引入心理疏導和測評機制,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兒童心理問題專家等專業人員參與訴訟,為未成年人和被申請人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

(4)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應當採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

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在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指定個人擔任監護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其意願、品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繫以及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願等。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我們國家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是非常關注的,因為未成年人其年齡受到限制,因此是不能夠從事一些特定的行為,在此情況之下是需要有監護人如果監護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