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第十一個月批捕了是什麼情況?
一、取保第十一個月批捕了是什麼情況?
一種是最後經法院判決,處以實刑的;另外一種是取保候審期間不遵守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後批捕嗎?
取保候審後是否批捕需要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條件的,需要逮捕的,應當逮捕。逮捕的條件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檢察院不批捕,為什麼要辦理取保候審?
這只是一個程序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是因為認為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為證據不足。
但是為了以防萬一,如果以後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犯罪行為,可以防止因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導致的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所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第十一個月被批捕也是正常的,因為取保候審不代表無罪,只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機關會根據案情變更強制措施的,被批捕只能説明要麼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法律規定,要麼就是經查實有犯罪事實需要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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