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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流通股份股權質押

法律2.01W
未流通股份股權質押
流通股權轉讓與非流通股權轉讓的特點

雖然在證券市場比較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併購都是採取流通股轉讓方式進行的,但在中國通過二級市場收購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卻並不強。流通股權轉讓方式受到限制的原因為;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現行法規對二級市場收購流通股的規定過去嚴格;我國股市規模過小,而股市外圍又有龐大的資金堆積,使得股價過高。

對於非流通股權轉讓方式而言,其對象是界定明確、轉讓方便的股權,無論是從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經濟性而言,公有股股權協議轉讓模式均具有顯著的優越性。

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機構持股比例達到發行在外股份的30%時,應發出收購要約,由於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從而可以在不承擔全面收購義務的情況下,輕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權,大大降低了收購成本;國家股、法人股股價低於流通市價,使得併購成本較低;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的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併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