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願變更撫養權的手續有哪些?
一、 自願變更撫養權的手續有哪些?
自願變更撫養權的手續,是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如果雙方都同意變更撫養權,且變更後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二、變更撫養的處理原則
如果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符合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事由。雙方均爭奪撫養權的,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二週歲以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二)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
三、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變更撫養權的情況一般有以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條件惡化,無力繼續撫養。
2、另一方撫養條件較好並表示願意撫養。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同子女感情惡化,子女不願與之共同生活。
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都應以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原則,哪方的環境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一般撫養權就會歸屬哪一方,還是10歲以上有自己的醫院的,以孩子的意願為主,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後,一方獲得撫養權,另一方獲得探視權,但如果撫養方並不具備撫養條件的,那麼必須對子女的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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