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當父母的婚姻破裂無法再挽回的時候,法院只能將未成年子女判給其中一方撫養,另外的一方就應該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當法院把撫養費的金額確定判決之後,撫養子女的一方如果突然出現經濟上的困難,我們也是可以要求增加子女的撫養費用的,那麼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申請條件是什麼呢。
一、有下列條件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見,撫養費糾紛案件可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
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要求。
對於因前者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對方提起訴訟,未成年人作為法院最終裁決結果的受益人,應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因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不便參加訴訟,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為此類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參加訴訟。撫養子女,即便是在父母離婚後,都是父母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由子女的父母作為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正是體現了這種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精神。若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或增加撫養費,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對方提出訴訟,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相關法規:夫妻離婚後,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由此可見,通過閲讀上文第一段中我們可以知道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申請條件大概有三種情況,而且如果仔細閲讀後我們也能發現如果因為子女變更姓氏為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也是行不通的,一旦因為這種原因發生糾紛,也會責令將子女回覆成原來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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