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則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原則
1、妻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所出生之子女;
2、妻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出生之子女;
3、妻子於婚姻關係解除10個月內出生之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否定
(一)婚生否認的構成要件。
1、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權利人必須適格。借鑑外國立法經驗,我國可規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
2、必須是對可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因此,對非婚生子女不發生否認問題。
3、必須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觀事實。否認之訴的性質也是確認之訴,是對血緣關係的否認,即是對無血緣關係這一事實的確認。據此,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證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實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間未與之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間雖然同居但是夫無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
(二)婚生否認之訴的除斥期間。參考外國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婚生否認的時間可規定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並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間與其同居的事實之後,得在一年的期限內起訴。超過出生後5年,訴權自行失效。”或子女成年後得知自己出生情況一年以內。
(三)婚生子女否認訴權的消滅。我國可借鑑外國立法例規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間期滿及夫同意承認子女為婚生時,否認訴權消滅。
二、房貸算夫妻共同債務
不屬於共同債務,產權是誰的就由誰承擔。
《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婚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夫妻雙方或一方對第三人所負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或債務未用於共同生活的除外。這個貸款的前提是房子抵押時要夫妻雙方簽字借款才能抵押,所以這個債務一定是夫妻雙方的,不可能分開的輔耽滇甘鄄仿殿濕東濺,除非是用特殊辦法可以做到一方承擔債務。
賭債屬於非法債務,對於非法債務是不需要償還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所以如果真的是因為賭博而欠下的債務,因為賭博行為是非法的,所以由其產生的債務也就有非法性,夫妻雙方都不需要進行償還。
關於孩子,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無論這兩種中的哪一種孩子,都是有法律保護的,都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非婚生子女就是孩子的父母沒有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孩子,比如父母重婚生育的,或者沒有結婚就將孩子生下來的,屬於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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