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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8週歲孩子怎麼判是合法的?

一、離婚8週歲孩子怎麼判是合法的?

離婚8週歲孩子怎麼判是合法的?

如果子女已經年滿八週歲的話,那麼雙方之間針對於撫養權的協議要尊重子女的意見,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那麼撫養權就歸哪一方。如果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尊重子女意見,由子女選擇,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之規定,離婚後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因此,若父親在法院生效判決出具之日起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此時如果孩子已經滿8週歲,如果孩子表達自己真實意願的,法院應當尊重孩子的意願,最終確定孩子由誰撫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二、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8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中,如果子女尚在哺乳期,未滿兩週歲,只有母親來進行撫養,如果子女在兩週歲到八週歲之間,那麼父母雙方來協商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如果商討不下的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而超過八週歲的子女則由子女來選擇由誰進行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