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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標準2021,撫養費給付期限是多久

子女撫養費標準2021 撫養費給付期限是多久

現實生活中,無論夫妻是否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都是不會變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子女並非自己的親生子女,那麼就可以拒絕進行撫養。而往往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其實對孩子撫養的問題才會拿出來討論,那此時該怎麼支付撫養費呢?小編帶來子女撫養費標準2018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在審判實踐中,對非直接撫養方承擔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問題處理時要注意下列問題:

1、子女撫養費標準2018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2、子女撫養費給付期限

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11、12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需要注意結合到不同家庭的情況不一樣,因而法律方面其實也不好統一規定一個撫養費的標準,一般都是需要結合家庭的情況來進行確定的,這也就出現了在不同家庭中最終確認的撫養費數額不一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