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義務有什麼和什麼影響?
監護人的義務有什麼和什麼影響?
一、監護人有哪些義務
第一,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第二,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情況和不正常情緒通報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子女在脱離學校和家庭期間,如上學、放學路上和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子女是否帶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義務教育子女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他們從小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糾正子女可能會引發人身傷害的想法、做法和習慣。
按照《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和監護系件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4、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二、不履行監護義務承擔哪些責任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監護人有什麼義務,不負責任有什麼後果。在我們要求變更監護關係時,需要按照特別程序審理;對於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所以,在 孩子出生之後,父母要第一時間承擔起對孩子的監護責任,給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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