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以什麼順序擔任監護人?
從自然的角度來看只要孩子的出生就應該讓其親生的父母承擔監護其成長的責任,但是現實中失去父母的可能性也很大而沒有法定的監護人,此時就按照孩子親屬的親疏關係為順序來排列相關人的順序來擔任其監護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以什麼順序擔任監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拓展資料:
有關監護人的若干注意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拓展資料: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綜上所述,因為孩子或者精神病人沒有實際的能力能夠在複雜的生活中照顧好自己甚至還會出現傷害別人的情況,所以不管是否有父母都是需要有特定的成年人來監護其行為以及為其違法或者不良的行為負責,如果沒有法定的監護主體就應該按照上述的順序讓下一個主體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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