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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過錯小孩死亡應不應該追溯刑責?

監護人過錯小孩死亡應不應該追溯刑責?

我們都知道孩子是父母的希望,作為孩子的父母就應當保護自己孩子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安全,但是往往有一些家庭,因為監護人的過錯導致小孩子死亡的話那麼應不應該追溯刑責呢?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是監護人過錯導致孩子死亡的一般是不會追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監護人疏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傷亡,依據現有法律,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是中華民族的未來,未成年人(被監護人)並非僅僅屬於家庭,並非屬於屬於監護人的附屬品,而是與監護人具有同等生命權利、健康權利及其它一切合法權利的民事主體,被監護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或危險源毫無或缺乏認知及躲避能力,因此,中國法律要求監護人必須依法且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幫助其排除身邊危險因素,糾正其危險行為並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

一、小孩的監護人有幾個?

如果父母健在,那麼監護人就是父母,這是規定的。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問題,那麼孩子的監護人是: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如果是監護人的疏忽導致孩子死亡的話,一般情況是不會追究其任何刑事責任,但是這位監護人可能道德上、良心上要受到譴責,所以,監護人在照顧自己孩子的時候,一定要多加小心,一定要多一份責任,儘可能的把孩子照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