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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婚內撫養費糾紛嗎

法院審理婚內撫養費糾紛嗎

我們通常認為夫妻一方索取撫養費一定是離異之後才能索償的。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分開生活了,且沒有對未成年子女盡撫養責任,在未離異的前提下,另一方能否主張撫養費?近年來,婚內撫養費糾紛越來越多,小編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解決這一疑惑。

一、離婚不是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父母的撫養義務不因夫妻雙方分居或離婚而免除和滅失,婚內索要撫養費應得到支持。

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都有一個漸變過程,有的夫妻在感情出現裂痕時,就會出現一方不盡撫養義務的情況。在夫妻雙方產生矛盾到最終離婚的過程中,有的夫妻會分居生活,有的雖仍共同生活,但彼此經濟獨立,這就為夫妻一方逃避撫育義務提供了便利條件,而這種不作為也直接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故離婚不是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撫養子女是父母法定應盡的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另一方完全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

實踐中,有些人會辯稱雙方尚未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財產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因未盡撫養義務而間接增加的收入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故無須單獨支付撫養費。但是,如果簡單地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對抗“婚內撫養費給付”,就等於縱容了不負責任的行為,一些人就會藉機逃避法律義務,甚至會以此作為強迫另一方同意離婚的法寶,使另一方被迫以違心地同意離婚為代價來換取對方支付的撫養費。夫妻雖未離婚,但目前的狀況屬於分居,經濟彼此獨立,孩子基於親權要求父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不應因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而改變;因此,不能人為地將“父母離婚”作為子女向父母索要撫養費的前提條件。

綜上,不管夫妻有沒有離婚,他們撫養子女的責任義務都不會發生改變,法院在審理婚內撫養費糾紛時應支持索要撫養費的請求,這是出於對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它不應該以夫妻離婚為前置要件。更多關於撫養費糾紛疑惑請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