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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增加

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增加?

子女撫養費問題一直是離婚夫妻最關注的問題之一,與孩子的生活成長密切相關。通常在離婚時確定了孩子撫養費數額的,日後要是因為客觀情況發生改變,那麼還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究竟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當事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增加撫養費?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簡要解答。

一,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增加撫養費?

1,協商,在增加撫養費的途徑中一般協商是首選方式,這種方法省時快捷。

2,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離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三,對撫養費的基本認識:

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2,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3,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4,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增加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條件,通常都是因為子女的生活、學習需要,因此才會有增加的必要。如果各位對撫養費的具體數額與標準問題還存在疑惑,請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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