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一、訴訟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子女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父母離婚後,子女被判給其中一方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對於增加撫養費,離婚的雙方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增加撫養費 ,具體的規定如下:
父母離婚後,子女被判給其中一方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二、發生撫養費糾紛怎麼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見,撫養費糾紛案件可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要求。
對於因前者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對方提起訴訟,未成年人作為法院最終裁決結果的受益人,應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因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不便參加訴訟,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為此類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參加訴訟。撫養子女,即便是在父母離婚後,都是父母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由子女的父母作為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正是體現了這種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精神。
若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或增加撫養費,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對方提出訴訟,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綜上所述,父母離婚後應該依法向子女支付撫養費,需要增加撫養費的情況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而可以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是在當地生活水平有變化的情況寫,或者子女在實際需求中超過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都是可以要求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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