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增加撫養費?
一、哪些情形可以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如果你是符合上述幾種情況可以追加撫養費。
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週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需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
二、離婚後撫養費該怎麼支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3、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全部負擔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8、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在婚姻方面的糾紛可以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當然同時也需要對於孩子的撫養費用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定下來的撫養費用,不會進行變更,日後如果發生一些特殊情況可以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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