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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減免的要求有哪些

子女撫養費減免的要求有哪些

雙方夫妻在離婚之後如果有孩子的話是要共同對孩子承擔責任的,對於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來講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這個撫養費是可以減免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子女撫養費減免的要求有哪些吧。

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子女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於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免除子女撫養費。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鉅額收入,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子女撫養費。

另外,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作為新案件處理。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對於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是根據多方面因素確定的,但要是因為一些客觀原因發生的改變,如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喪失勞動能力等等,那麼此時是可以進行撫養費數額的減免的。上文中小編給出的信息可能不夠完善,您可能還需要更細緻、更全面的解決方案,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什麼疑問,敬請諮詢我們本站網的律師,為您進一步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