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官司會怎麼判?
在離婚時,除了財產是離婚雙方爭論的焦點之外,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在爭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如果協商未成,那麼打官司就是其中的選擇之一。法官在判決時,一般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子女的年齡等因素來進行判斷,從而判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那麼,你知道離婚孩子撫養權官司會怎麼判嗎?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官司會怎麼判?
(一)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子女在2週歲以上,父母雙方因撫養問題爭執的,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成長。
不過,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如果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相同,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週歲的情況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的隨哪一方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但前提是父母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會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否可以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相信大家對這一問題已經有所瞭解。在處理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時,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商解決的,最好自行解決,不僅可以節省時間,經歷等問題,同時也避免了更多的衝突。但是如果不能,走法律途徑也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辦法。總之,希望大家能夠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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