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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八歲離婚撫養權如何規定?

通常情況下,孩子在8歲後,他的撫養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主要是涉及到以下三個年齡段,一是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二是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三是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八歲離婚撫養權如何規定?

不滿兩週歲的子女

對於不滿兩週歲子女的撫養問題,原則上是由母親直接撫養。但是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比較特殊的就是《民法典》規定,母親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子女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兩週歲以上的未成過年子女的撫養權,首先應當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如達不成協議的,法院應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雙方在對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有爭議時,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綜上所述,總之父母離婚之後,仍然對孩子擁有撫養的義務,這種業務不會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解除而消失。但因孩子的年齡不同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有了不同的法律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可以知道,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