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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撫養人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唯一撫養人可以取保候審嗎?

唯一撫養人可以取保候審嗎?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回養人不是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但在實踐中,司答法機關通常會將其作為取保候審的考量因素之一,全面綜合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

1、《刑事訴訟法》百第六十五條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度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知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父母是孩子唯一的撫養人,如是單親,母親或父親是孩子的唯一撫養人二

2、具體判緩刑條件如下: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度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內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容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孩子的實際監護人如果判刑入獄的,監護資格喪失,由其他監護人進行監護,如果不能確定監護人的,由法院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二、實際監護人入獄孩子如何處理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孩子的實際監護人如果判刑入獄的,監護資格喪失,由其他監護人進行監護,如果不能確定監護人的,由法院裁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實際監護人入獄,監護資格喪失,由其他監護人進行監護,不能確定監護人的,由法院裁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已經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其他親屬、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