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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小孩住的遠怎麼探視?

一、離婚後如小孩住的遠怎麼探視?

離婚後如小孩住的遠怎麼探視?

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時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二、行使探視權有什麼規定?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恢復其探望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擁有探視權,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協商不同,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規定,如果探視的一方,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終止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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