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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小孩的探視權如何保證

一、離婚之後小孩的探視權如何保證

離婚之後小孩的探視權如何保證

離婚之後小孩的探視權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1、明確探視時間。即:在何時探視(如:週六、週日);每次探視的時長(如:一天、兩天),明確起止時間,避免在以後發生爭議;

2、明確探視地點。即:在何地探視(如:女方或男方居住地、其他約定地)。是否可以把小孩帶走及帶離住所市、縣。

3、明確探望方式。即:一個月探視多少次?什麼時候送回來?由哪一方負責接送呢?即是小孩子的接送方式。

4、節假日、暑假、寒假期間的特別約定。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短時間和子女共同生活,時間多長。

5、約定相關懲處措施。即:直接撫養子女方不履行協助義務應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探視方不按約定送還子女應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等,加大違約的成本來迫使雙方主動履行協議。

二、探視權的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獲得孩子撫養權一方需要協助另一方對孩子進行探視,保障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缺乏父母的關係,並且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關於孩子的探視時間地點以及探視的方式,父母可以進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