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孩子上學變更監護人合理嗎
為孩子上學變更監護人合理嗎
在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關係的處理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對孩子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職責。同時監護人是不可隨意變更的。那麼,為孩子上學變更監護人的做法合理嗎?按照相關對頂,變更監護人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變更,對於為孩子上學變更的是不允許的。
監護人不是隨便申請變更的。是有順序的。
一、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訴訟時間在30日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3、法院過年休息。
二、監護的變更
監護的變更指監護人的更換。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監護人可通過協商或法定程序而發生變更。
一般而言,如果監護人系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的協商確定,則當事人可經過重新協商而對監護人予以變更;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監護人不能達成協議,則可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在指定監護的情形,非經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單位批准,當事人不能自行變更監護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一方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其他對子女明顯不利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剝奪其監護權,確定由另一方單獨負責監護。當監護人不適宜繼續作監護人時,經利害關係人或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對該監護人予以撤換。
綜上所述,關於為孩子上學變更監護人是不合理的。在變更監護人的相關規定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變更。監護人的職責與義務是不會有所變化的,若是孩子的監護人沒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便可以進行更換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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