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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撫養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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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撫養費問題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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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撫養費


“追索撫養費,名義上是子女,實際上真正受益人是撫養行為人,即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離婚案中的當事人的一方。作為子女的父母離婚時達成的協議屬民事協議,符合雙方自願、公平的民事原則,這一行為一旦作出,當事人就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據該案二審承辦法官盧麗介紹,為了儘量減少父母婚姻破裂對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充分保障未成年孩子在日常生活、受教育方面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意味着即使子女撫養費在法院判決或雙方協議確定後,法律也賦予了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超過原定數額,增加撫養費數額的請求,但其中“在必要時”的提出應符合公平合理的民法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明確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存在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等三種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盧麗法官介紹説,在判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必要時”的三個法定情形,並同時符合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前提要件。本案中,孩子未發生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重大開支,《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綜上所訴,再婚撫養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給孩子的撫養費是義務,這撫養費是孩子的財產,是要落實到撫養孩子中去的,不能自己佔為己有的,同時雙方父母有義務為孩子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證孩子的身心得到良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