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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繼承法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繼承方式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繼承法》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行使。

2019年新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