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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放棄協議不公正有效嗎?

一、遺產放棄協議不公正有效嗎?

遺產放棄協議不公正有效嗎?

只有該協議合法,那麼該放棄繼copy承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知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道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產放棄協議可以反悔嗎?

遺產處理前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具體情況如下:

1、放棄繼承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是一種包括身份權和財產權在內的混合型權利,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可以行使實施放棄繼承權中財產部分的行為,該放棄繼承行為係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2、放棄繼承是一種附有期限且附有條件的行為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開始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繼承開始後,在繼承人可棄繼承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進行客觀評期待的遺產利益能夠實現的情況下,約定的放棄繼承的條件才能成就,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才發生法律效力。

3、提前放棄繼承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

在遺產實際分割前,繼承人對其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對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進行客觀評價。同時,贍養或分家析產協議中以減輕甚至免除贍養義務為前提而放棄繼承權的約定應認定為有效。

遺產放棄協議的具體內容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結合遺產的繼承處理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放棄協議的具體內容,也應當對本人的意願進行説明,特別是對於遺產不繼承的原因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標籤:協議 遺產 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