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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囑繼承公證有時效嗎?

放棄遺囑繼承公證有時效嗎?

一、放棄遺囑繼承公證有時效嗎?

放棄遺囑繼承公證是沒有時效的,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是一直有效的。遺囑是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死後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八十八條限定了期限,可以視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遺贈的須有意思表示是兩個月之內;二是訴訟時效為兩年,三是超過20年不得再行訴訟。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它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然後由公證員對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給以證明。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如下好處:

(一)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

(二)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

(三)有利於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是一直有效的。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百八十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放棄遺囑繼承公證和遺囑一樣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注意的是,放棄遺囑公證是遺囑的對應方,只有存在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才需要出具放棄遺囑繼承,一般情況下,除非有新的遺囑公證繼承的條件出現,否則放棄遺囑公證的法律效力都是永久有效的,不得隨意更改或者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