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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第一條規定是什麼?

一、喪失繼承權第一條規定是什麼?

喪失繼承權第一條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哪些情形下遺囑無效?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往往希望通過遺囑對身後事的處分來避免繼承人因財產發生糾紛,導致家庭不睦。但有時遺囑立的不規範、或者遺囑內容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甚或遺囑難以執行導致遺囑無效,卻容易在繼承人之間產生矛盾。

1、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2、代書遺囑沒有見證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3、老年痴呆被自立遺囑。

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關人假借立遺囑人之手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遺產處分。

現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隨着年齡的增大,會出現智力減退的情況,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現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遺囑的情況。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確有明確的醫療診斷結果,證明老年人在立遺囑時已經患有相應的病症,不具備正常的辨識力,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法院對於這種遺囑的效力是不能認定的。

繼承權的存在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確定的,因為並不是説所有的人天生都享有繼承權,如果説存在着特定的違法犯罪行為,那麼肯定會導致自己的繼承權喪失的,其中《民法典》當中就有規定的殺害被繼承人的這種情形。